7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和《<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解讀》。修訂后的《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辦法明確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產能退出補貼的生產線,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違反錯峰生產規定被省級及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環保部門約談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業所涉及的熟料產能;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拆分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非新型干法工藝的特種水泥產能指標只能置換為特種水泥項目。
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大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備案或核準產能確定。
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實施產能置換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2:1;位于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1.5:1。使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限制類水泥熟料生產線作為置換指標和跨省置換水泥熟料指標,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2:1。
為支持重點地區水泥企業和磷化工企業聯合開展磷石膏資源化利用,對于湖北、云南、貴州、四川、安徽五個省份,新建水泥窯生產線處置磷(鈦、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內水泥熟料產能總量不增加的條件下,由本省統籌調節全省產能指標,根據磷(鈦、氟)石膏的處置量,科學合理確定新上項目數量和布局,實施等量置換。